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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资产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来源: admin   发布时间: 2014-06-30   1605 次浏览  

问:2011年我公司发生了固定资产被盗案件,因案件未侦破,这笔损失一直没有确认。去年12月,案件侦破有了结果,经确认这次被盗案件我公司合计损失12万元。请问,这笔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第十条规定,除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你公司这笔以前年度发生的12万元资产损失可以进行专项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