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类批发许可证
来源: admin 发布时间: 2014-03-15 1726 次浏览
行政许可条件:
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
2、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8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4、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
5、具有长期的、稳定的酒类批发业务的供货渠道。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程序:
1、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有示范文本);
2、书面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
5、食品流通许可证
6、仓储用地、经营场所房产证或已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7、产销双方的协议书或授权书(原件);
8、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酒类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或提供该材料的经销商印章。如与酒类产品的经销商签订协议的,还需要提供经销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经销商印章。);
9、代理产品的质量标准
10、代理国产酒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酒类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11、代理进口酒的,需提供卫生检疫合格报告(复印件)
12、其他必要材料。
注: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具有相关真实效力的证明。
时间: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