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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的税收筹划
来源: admin   发布时间: 2014-07-14   2703 次浏览  

进出口商品的税收筹划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筹划

  二.海关估价进口货物的税收筹划

  三.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筹划

  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筹划

  五.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计算公式的税收筹划

  六.利用保税制度的税收筹划

  七.反倾销税的税收筹划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筹划

  根据《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运用税率并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后,海关即填发税款缴纳证,纳税人凭其于开设的次月起7日内(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款,并将回执联送交海关,海关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后,收发货人即可凭其提()货。

  1.货物成交价格的种类

  货物的成交价格,通常有以下三种:

  (1)到岸价格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货价十运费十保险费。

  按此价格成交,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转运港至约定的目的港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即卖方除具有与CFR相同的义务外,还应为买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2)货物十运费价

  CFR (Cost and Freight),即货物十运费价,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

  (3)离岸价格

  FOB (Free On Boar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此术语成交,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买卖双方费用和风险的划分,则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进口货物以国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应加上该项货物从国外发货或交货口岸运到我国口岸以前所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如果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无法确定,运费可按外运公司规定的运费率计算,保险费可按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计算。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是:

  保险费= CIF×保险费率

  即货价、运费和保费都要进行保险。将它换算成完税价格的公式是: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CRF÷(1-保险费)

  2.完税价格,≠降低申报价格

  完税价格的税收筹划方法和降低申报价格是不同的。如果为了少缴关税而一味降低申报价格的话,那么就是违法的偷税。海关对此会区别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1)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的,应由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当于申报价格与海关审定价格的差额保证金后,由海关放行货物,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对有确凿证据属低报价格逃、套外汇的,由外汇管理部门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由海关处以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或罚金。

  (2)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经海关调查构成隐瞒价格行为的,海关可将货物予以扣留,不准出口,并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同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

  3.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规定

  按照现行审价制度规定,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和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以及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

  (2)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能够按照《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作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如果有特殊关系,应当符合《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如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转让互相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经调查认定买卖双方的特殊经济关系、特殊条件或特殊安排影响成交价格时,有权不接受申报价格。

.海关估价进口货物的税收筹划

  根据对成交价格所作的规定,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1.审定成交价格法

  所谓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运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杂费的货物价格)

  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只有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和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才能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审定成交价格法,是指进口商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价格,如果经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就可以此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然后经海关对货价费用和运、保、杂等项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即可确定其完税价格。

  审定成交价格法是我国以及其他各国海关在实际工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海关估价方法。我国进口货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故在审定成交价格下,如何缩小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而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成交价格”,就成为税收筹划的关键所在。

  2.进口货物成交价格

  按上述审定成交价格法,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3)国际市场价格法。

  (4)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

  (5)海关估定价格。

  除以上估定办法外,海关对一些在进口时没有销售价格的货物、不属于销售的货物以及还没有进行销售的特殊进口货物,还单独规定了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如以租赁、寄售等方式进口的货物,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等。

.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筹划

  1.租赁、租借方式进境的货物

  租赁和租借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如租赁进境货物是一次性支付租金,则可以海关审定的该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来确定完税价格。

  2.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但是,买方留购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后,除按留购价格付款外,又直接或间接给卖方一定利益的,海关可以另行确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

  3.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如上述原出境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无法得到时,可用原出境货物申报出境时的离岸价格替代。如上述两种方法的到岸价格都无法得到时,可用该出境货物在境外加工时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我国关境输入地点装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其他劳务费等一切费用作为完税价格。

  4.运往境外修理的机器、工具等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正常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5.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需要予以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是: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监督年限×12)]

  6.转让出售的减免税货物

  税法规定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其完税价格应仍按该项货物原进口时的成交价格确定。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管理年限内,经海关批准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时,按其使用年限折旧的新旧程度,折算确定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筹划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括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境外是买方向卖方实付的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

  1.计算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规定

  出口货物是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其成交价格也应该是该项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出口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但由于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实行鼓励出口的政策,对出口商品一般不征税,或只对少数出口商品征税。因此,各国对出口商品估价都比较简单。我国对出口货物按以下规定确定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销售到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如离岸价格不能确定,则由海关估定完税价格。根据该规定,出口商向海关申报的出口价格,必须是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否则海关有权不予承认。

  在具体计算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离开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予以扣除。

  (2)出口货物成交价如为境外口岸的抵岸的价格或货价加运费价格时,应先从成交价格中扣除运费和保险费,然后再按规定计算完税价格。

  (3)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如佣金未单独列明,则不予扣除。

  (4)买方在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以外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计算公式的税收筹划

  根据《关税条例》规定,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这里的“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

  (1)若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

  (2)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若为货价加运费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应先将运费或保险费扣除之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3)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可以不予扣除。

  (4)国外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加入成交价格内,然后再计算完税价格。

  【例】某钢铁公司需要进口500万吨铁矿石,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家:一是美国,一是澳大利亚。美国的铁矿石品位较高,价格为20美元吨,运费80万美元;澳大利亚的铁矿石品位较低,价格为19美元饨,但运杂项费用高达300万美元,暂不考虑其他条件。

  (1)美国铁矿石完税价格

  美国矿石完税价格= 20×500+80 =10 080(万美元)

  (2)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

  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 19×500+300 -9 800 (万美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且按20%征收进口关税,就可以节约关税56万美元(10 080 -9 800)×20%

.利用保税制度的税收筹划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发生货物虽已进境,但却不一定在该国市场上销售的情况,这就意味着货物缴纳关税与否,需视该货物决定为进口还是复运出口而定。如果是复运出口,那么,将该货物置于某种可以免纳进口关税的海关监管之下,不仅符合进口商的利益,而且还能促进该国的转口贸易和出口贸易。这就是保税制度的本质所在。

  1.什么是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指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储存或用于指定场所(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并可免交、部分免交或缓交进口环节税收的一种海关制度。保税制度是国家利用海关关税的免、减、缓等对特定进口商品的优惠待遇,是鼓励发展加工装配贸易的一种措施。保税制度是世界各国广泛实行的海关制度。

  中国的保税制度包括保税仓储制度和保税工厂制度。中国的保税仓库限于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或者暂时存放后再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建立保税仓库。保税仓库内保税货物的存储期为1年。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中国的保税工厂限于经海关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专门为出口生产、进行保税加工的企业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生产企业。保税工厂为外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生产出口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及包装物料和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数量合理的化学物品,海关准予缓办进口纳税手续,并按实际加工出口产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2.什么是单耗计量单位

  保税是一个包含众多环节的过程。假设进口货物最终将复运出境,那么其基本环节就是进口和出口。在这两个环节,既是进口公司又是出口公司的外向型公司都必须向海关报关,在该公司填写的报关表中有单耗计量单位一栏,税收筹划的突破口就是这一个栏目。这里的“单耗计量单位”,是指生产一个单位成品耗费几个单位原料,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度量衡单位/度量衡单位,如克/升、吨/立方米等。

  (2)度量衡单位/自然单位,如吨/块、米/套等。

  (3)自然单位/自然单位,如件/套、匹/件等。

  度量衡单位容易测量,而自然单位要具体测量则很困难,所以通常运用第(3)种形式做出税收筹划。

  3.保税制度的优势

  如果公司了解并充分利用保税制度,将加工厂设立在保税区,并在保税区设立保税仓库,公司即可依照保税制度的有关规定无条件获得免税的待遇,而且可以很好地解决由于市场需求不稳定带来的货物积压占用资金的问题。其具体的优势表现在:

  (1)从进口、生产、储存到出口往往是一个连续不可中断的过程,如果在保税区内设立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进出口加工的设备和原材料均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从而大大简化海关手续。相反,企业如果将加工厂设立在非保税区,进口原材料要报关缴纳关税,出口时还要申报退税,不仅手续繁杂,延长进出口时间,而且会占用企业大量资金。

  (2)在保税区设立保税仓库,当加工后产品出库销往国内市场时再办理有关手续,则可以根据本国工业和市场需求的多少,从保税仓库中获得相应供应。当市场需求旺盛时,可以多提货销往国内市场;当市场需求低迷时,则可以暂时将货物存放在保税仓库内。这样企业就不用预先缴纳关税,占用资金,使保税仓库发挥了“蓄水池”的作用。企业通过延后交纳税款,相当于从海关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公司在货物加工完毕进入保税仓库到出库销往国内市场之间的时段内占有该笔税款的时间价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和效果。

  (3)除了上述两点优势外,保税区一般都设置在交通发达、技术精良、劳动力充分的地区,并伴随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方便措施吸引外国投资。在保税区设立加工工厂,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开拓业务,发展壮大。

  【例】某公司是一家出口家具的生产公司,于20××年1月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木材,并向当地海关申请保税,其报关表上填写的单耗计量单位为:200/套,即做成一套家具需耗用200块木材。而该公司由于近期引进先进设备,目前做成一套家具只需耗用150块木材,但这是难以测量的。海关认为该公司信誉良好,给予批准。8个月后,该公司将成品复运出口。这样,就完成了一个保税过程。

  若该公司进口木材20万块,每块价格50元,海关关税税率为50%,则:

  节约的税额=(200 000 - 200 000÷200×150)×50×50%

  1 250 000()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通过灵活运用单耗计量单位,在合法的范围内节约了税额1 250 000元。

.反倾销税的税收筹划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要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避免不公平的“反倾销税”的迫害,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尽量减少被控诉的可能

  (1)提高产品附加值,取消片面的低价策略。

  (2)组建出口企业商会,加强内部协调和管理,塑造我方整体战略集团形象。

  (3)分散出口市场,降低受控风险。

  2.避免被裁定为损害进口国产业

  (1)不要迫使进口国厂商采取降价促销的营销手段。

  (2)全面搜集有关资料信息情报,有效地获取进口国市场的商情动态,查证控诉方并未受到损失,以便在应诉中占有利的主动地位。

  (3)就出口地设厂,筹建跨国公司。这样可以使我方产品免受进口配额等歧视性贸易条款的限制。

  (4)以便利的销售条件、优质的产品、高水平的服务和良好的运输条件去占取市场,提高单位产品的价值(效用),降低其替代率,从而增强外方消费市场对我方产品的依赖性,获取群众支持。

  3.顺利通过调查,避免被认为倾销

  (1)及时上调价格。

  (2)调整产品利润预测,改进企业会计财务核算,以符合国际规范和商业惯例。

  (3)要密切注意国际外汇市场的浮动状况。

  (4)推动国外进口商组织起来,推动其反贸易保护活动。

  (5)与外方投诉厂商私下进行谈判、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