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目

联系我们

深圳齐泰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业务部:刘小姐

手  机:13418560087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雅园路30号荣诚大厦副楼5楼

  • banner
  • banner
  • banner
【外资公司变更(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来源: admin   发布时间: 2014-06-03   1457 次浏览  

(一)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 增加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见说明】;

7. 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提交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之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五)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六)股权变更(股份公司不登记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 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 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


(七)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 更名后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

5. 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八)出资方式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九)经营范围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6.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十)实收资本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A.《出资证明书》上应同时注明以下任意一项信息:①验资报告编号及出具该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②银行询证函号码及出具该询证函的银行名称;③银行验资账号及该银行名称。B. 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 如同时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十一)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二)章程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①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②不涉及登记事项的无需提交批准证书副本(1));

5.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十三)清算组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清算组备案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四)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的,提交下属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4.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撤销备案的,提交由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辖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或其他对外投资已经处理完毕的证明。


(十五)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六)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股东变更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文件 (原件1份)。


(十七)迁入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 公司迁入本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在申请书中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

6. 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

7.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八)迁出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说明:①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

但是,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本人已经进入境内的,如果能提供有近期入境记录的以下材料,可无需再对投资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或认证(转递):外国自然人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港澳地区自然人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回乡证”)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②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