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微小餐饮)
来源: handler 发布时间: 2024-04-09 1638 次浏览
事项名称短语: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
受理条件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办单位食堂许可,应取得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不适用于申请经营按规定需要设置专间经营项目的小餐饮。
申请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微小餐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