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微小餐饮之外的)
来源: handler 发布时间: 2024-04-09 1705 次浏览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之外的食品经营者、除自贸区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者)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办单位食堂许可,应取得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各功能区间布局图和操作流程图
经办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