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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2月深圳社保免征部分-单位缴费部分
来源: handler   发布时间: 2020-08-22   4327 次浏览  

深圳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来!了!



3月4日,经市政府同意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了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

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深人社规〔2020〕3号)

对深圳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次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适用对象有哪些?


适用对象为

在深圳市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各类社会组织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六大类内容

免征



免征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2020年2-12月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免征深圳市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2020年2-12月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

减征



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2020年2-4月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延缴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缴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简称社保费,下同),补缴应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完成,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缓缴



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在延缴和缓缴期间,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阶段性降费及浮动费率政策



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现行政策继续执行。自2020年3月起至6月,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上浮费率档次的企业,暂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2020年2月—2021年1月,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继续执行,符合条件实行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划完了重点

小编还准备了很多关于这次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的详细解读


一、深圳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一次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我国社保制度建立以来的第一次,是国家在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为最大可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而制定的。


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对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做出了具体规定。


2月28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对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迅速行动,积极落实,紧锣密鼓打出了一系列惠企政策的组合拳。3月4日出台的深人社规〔2020〕3号文件,正是惠企组合拳系列的一项重要举措


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受惠面广、减负力度大,惠及我市70余万家企业,预计将减免企业社保费约200亿元。为不增加企业负担,提升经办效率,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填单、免申请,即可自动享受减免政策。随着政策的落实到位,将能够切实缓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有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二、此次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适用对象有哪些?


根据国家和省要求,我市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适用对象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免仅为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从企业类型上划分适用对象将分为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以及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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